就业局
1、负责全县城乡劳动力资源进行就业登记、资源统计、组织管理和开发利用,全面掌握社会劳动力资源状况;
2、负责实施再就业工程,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逐步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3、负责实施打破城乡分割,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4、负责开发和培育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5、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依法征缴失业和发放失业保险金;
6、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就业培训工作,强力推动全民创业工作;
7、强力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做好职业技能准入和鉴定工作;
8、负责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和业务指导;
9、负责各项就业服务与劳动保障的衔接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局
1、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2、负责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档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册》的审核、建立和管理;
3、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及会计、统计报表工作;
4、负责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建立、终结及转移;
5、承办参保人员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
6、负责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办理支付养老保险手续,审核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证和离退休费用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7、承办社会保障法规宣传、政策解释、来信来访等有关工作;
8、按照《劳动监察条例》,发挥劳动监察作用,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9、承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受权办理的其它事宜。
人才交流中心
一、行政管理职能:
1、依据国家有关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建设、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方城实际提出贯彻执行和实施意见;
2、人才中介机构审批、人才市场监管;
3、制订全县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4、加强对大中专院校在我县招收社会培养学生的审查、管理;
5、承担其他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社会公共服务:
1、负责流动人员(辞职、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出国留学人员、股份制企业新进人员、外企中方人员、与单位解除合同的人员等)的人事政策咨询、接转和管理人事业档案,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2、负责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及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手续,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求信息,积极配合有关方面支农和扶贫计划,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3、联系全省人才系统,解读人才政策法规,介绍各项业务办理程序,提供人才供求信息,进行网上招聘,承担大型人才交流会、供需见面会、人才招聘会等。
离休办
1、负责全县离休干部、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的统筹、管理、审核、发放;
2、负责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关于离休干部和伤残军人就医用药方面的监督管理。
工伤保险中心
1、征收工伤保险费;
2、检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馈,以便于掌握基金的收支平衡状况,适时按照规定浮动单位的缴费费率;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基金的收支、管理等;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6、监督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器具费用使用情况;
7、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劳动监察大队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医保中心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
2、负责县直及各乡镇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服务工作;
3、负责选择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负责医疗保险的宣传、咨询及相关情况查询工作;
5、负责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6、负责编制全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的预决算,按时收集、填报、汇总各项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考务中心
1、组织全县事业单位新招录人员的考试考务工作,协助上级组织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2、全县公务员培训和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的岗前培训。
军转办
1、退役军官的安置(指令性安置与自主择业安置);
2、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与稳控。
农保中心
1、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农保政策;
2、负责对乡镇农保业务进行培训指导和检查考核;
3、负责参保缴费数据的汇集及基金管理;
4、负责参保人员资格审查、建立个人账户、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注销登记审批;
5、负责待遇核定支付和养老金领取人员的资格认证;、
6、负责搞好新农保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
7、负责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和业务档案管理;
8、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9、受理新农保的咨询、查询和举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1、负责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2、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3、负责协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基层调解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
4、负责劳动人事仲裁人员的业务培训;
5、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