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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1-11-16 来源: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2011]70号
【成文时间】:2011-10-14
【主题词】: 最低工资 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2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

准8.9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7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

行。特此通知。
  附件: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一类行政区域 二类行政区域 三类行政区域
郑州市 市区(含上街区)、新郑市、荥阳市、新密市、登封市、中牟县    
开封市   市区 开封县、杞县、尉氏县、通许县
洛阳市 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 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  
平顶山市 市区(含石龙区)、舞钢市 宝丰县、郏县 叶县、鲁山县
安阳市 市区 林州市、汤阴县、安阳县 内黄县
鹤壁市 市区 淇县 浚县
新乡市 市区 辉县市、新乡县 卫辉市、延津县、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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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   市区 淅川县、南召县、唐河县、社旗县、方城县、西峡县、桐柏县、镇平县、新野县、内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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