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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缴纳服务指南

日期:2014-12-09 来源:
一、工作职责
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待遇支付。
二、服务事项
(一)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时,社保经办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用人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缴费工资申报名册》、《缴费基数承诺书》、《缴费申报(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复印件: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参保人员身份证;
④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和工资发放明细表。
(二)工伤(生育)保险变更
参保单位如有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单位类型、机构代码、人员增减、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变更或注销的,用人单位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到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工伤保险办理
    1.医疗救治
参保职工因工受伤后,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急危情况可就近抢救治疗,待生命体征稳定后转至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我县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县第一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原公疗)、县中医院及各乡镇卫生院。
转往南阳市医疗机构就医限以下几家医院:
①南阳市中心医院;
②张仲景国医院;
③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
④南阳市眼科医院;
⑤南阳市中医院;
⑥南阳市骨科医院(康复医疗)。
2、工伤备案
用人单位对因工受伤职工积极救治,并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患职业病之日起3日内(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节假日顺延)、异地发生事故伤害10日内,以电话、电报、传真、书面报告等形式向县工伤保险中心报告备案,并持住院证到县工伤保险中心办理住院手续。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由定点医院提出意见,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经县工伤保险中心和市局工伤科核准后方可前往,并及时报告治疗情况。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二次手术的,需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治疗工伤所需项目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注: 无工伤事故报告备案和住院、转诊手续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社局社会保险福利窗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向工伤保险中心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表等资料备案。
4、工伤待遇申领
1)治疗终结,持以下材料到工伤中心报销相关费用:
①工伤认定文件;
②住院或转诊介绍信原件;
③诊断证明、出入院证明原件;
④病历复印件(需加医院公章)、身份证原(复印)件;
⑤医疗费结算票据原件;
⑥住院费用总清单;
⑦临时及长期医嘱单(需加医院公章);
⑧治疗项目、病程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
⑨使用特殊材料(如钢板、固定配件等),需出具相关材料费用的有效证明。
2)进行享受医疗费报销等待遇资格时,社保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人填写的《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然后办理申领手续。
3)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社保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4)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的,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医疗(康复)机构提出建议,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社保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5)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并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社保机构按规定核准,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
5、办理程序:登记—受理—缴纳基金—备案—审核—享受相应待遇。
6、办理时限:经工伤认定及审核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生育保险办理
1、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实施生育和计生手术时,应提前选择一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报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后,原则上不予变更。
我县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县第一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及各乡镇卫生院。
2、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实施生育和计生手术时,应于3日内持诊断证或入院证到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办理住院手续。
3、职工因病情需要在本县或转往异地诊疗的,由定点医院提出转院、转诊意见,报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方可前往就医;急诊急救的可先转院,但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经办机构补办手续。
4、治疗终结180日内,以下材料到县工伤生育保险中心申报医疗费用和相关待遇:
①方城县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
②住院或转诊介绍信、诊断证明、出入院证明原件;
③病历复印件(需加医院公章)、身份证原(复印)件;
④住院费用总清单、医疗费结算票据原件;
⑤临时及长期医嘱单(需加医院公章);
⑥治疗项目、病程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
⑦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生育证明(准生证);
⑧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受委托代领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⑨定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流产、死亡证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⑩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注:无登记、备案和住院、转诊手续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所产生的医疗等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办理程序:登记—受理—缴纳基金—备案—审核—享受相应待遇。
7、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承办机构:工伤(生育)保险中心
负 责 人:赵建峰  
窗口电话:65076755、65076780
    址:方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