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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

日期:2011-11-25 来源: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流程
一、登记立案。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并经劳动监察机构初步审查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二、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作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三、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证据不足的应由原承办人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应自退回之日起15日内完成,经补充材料,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4、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5、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作处罚(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处理)决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并制作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有罚款项目的,应由被处罚单位持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部门缴纳罚款。用人单位对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处罚(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送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罚(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处理)用人单位。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