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办理流程
一、设立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二、受理范围
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的: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所需材料:
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正确的用人单位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及有关证据材料和相关证据清单。
四、办理流程:
1、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3、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4、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及证据清单。
5、仲裁应当于开庭前5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当事人接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